本文目录一览:
- 1、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 2、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5修订)
- 3 、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5、我国对外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有哪些规定
- 6 、国际货运代理相关的行业协会及规章规范文件有哪些?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1、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维护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秩序和国家利益,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管理 ,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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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 ,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 、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 ,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
4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 ,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5、亦吸纳在中国货代物流领域有较高威望和影响的个人会员。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 ,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 、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细则 。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5修订)
1、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 ,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 、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3、(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4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按照《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国际货代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工作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国际货运代理备案表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国际货代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代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 ,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 、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2、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 ,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3 、(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4、法律分析: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是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实行登记编号制度 。凡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必须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报商务部登记,并在单据上注明批准编号。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的第二条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6 、对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指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货代司法解释 ”)第三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2 、海上货运代理人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运输事项,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因为货运代理人可以登记成为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有时与托运人就全程运输协商并收取运费 ,再向海运公司订舱以完成运输 。当货运代理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自己作为承运人时,双方对合同性质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3、第四条 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出具了《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如果货代公司与委托人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扣押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不得因委托人没有支付费用而拒绝交付上述单据 。
我国对外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有哪些规定
1、依据《公司法》的规定 ,货运代理公司注册条件如下: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注册资本符合要求;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在此之前,外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50%。
3 、第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
4、国际货代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代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增加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5 、(一)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必须是与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工作有关的企业。(二)投资者须有3年以上经营历史,有与申办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有较稳定的货源 ,有一定数量的货代网点。
国际货运代理相关的行业协会及规章规范文件有哪些?
(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 ,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
第十五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实行认可证制度。对批准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一律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发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对已经成立而没有证书的企业,要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没有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 ,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
《协会货物条款》的现行规定于1982年1月1日修订公布 ,共有6种险别,它们是:(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 、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简称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简称ISCC)。
或者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1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二)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三)中外合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对其规定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 。国际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 ,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 、验收、收款等。
标签: 货运代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