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 ,就是关于民航货运损失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民航货运损失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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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货物延误导致的损失可否向货代 ,航空公司索赔?
如果是你们这边自己货未在货代规定的时间交货,导致延误是与货代无关的。
如果是报关方面迟迟未放行导致航班延误,而且他们又没有提前通知你们申请下一趟航班 ,是可以向其索要损失的,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
东航旗下737-800飞机全部停飞,营业损失 ,航空保险赔吗?
“3·21”发生东航MU5735航班空难后,东航停飞了旗下的全部224架波音737-800客机 。这当然会给东航造成营业损失,且停飞时间越长,营业损失越大。
估计航空保险不会涉及到停飞赔偿事项。也就是相关保险公司不会对波音737-800客机停飞造成的营业损失理赔 。
在2019年3月11日 ,本着对安全隐患零容忍 、确保中国民航飞行安全的原则,中国民用航空局下令停飞了国内所有波音737-MAX8客机,至今没有听说过这些飞机所属的航空公司获得了停飞造成的营业损失保险赔偿。所以笔者认为 ,起码在2019年,国内航空保险并没有推出飞机停飞损失保险险种。
要注意到;这次东航停飞波音737-800客机,是东方航空公司自己决定的 。同时跟进的还有上海航空公司和中国联合航空公司 ,它们也停飞了旗下的波音737-800客机。中国其它20家拥有波音737-800客机的公司仍允许其继续飞行。在“3.21 ”空难次日,仍然有国内航空公司的波音737-800客机在飞行营运。
迄今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并没有下令国内所有航空公司停飞波音737-800客机 。也就是说,东航停飞该款客机并非遭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 ,而是公司的自主行为。这样造成的停飞营业损失,即使有航空保险合同,也很难获得停飞损失赔偿的。
托运的7000元LV包不翼而飞 ,航空公司称最高赔300元,你怎么看?
7000块钱LV给航空公司托运,最多只能赔300块钱,简单的说 ,航空行李“按斤赔”的,这个明显不公道,却长期以来是民航法的基本规定 。
为什么民航法会有这么奇葩的规定呢?
其实 ,民航法在法律当中是个相当冷僻的领域。
民航法脱胎于海商法。
海商法是一个相当鸡贼的法律 。
是基于大航海时代高风险的海航运输业行为,结果造成了海商法千方百计摆脱自己的承运人责任,比如 ,共同海损不赔;船出港之前是好的,出港后坏掉了,造成的损失 ,承运人也是不赔的。所以异常奇葩。
目前,民航法就大幅度地继承了海商法中的奇葩 。规定,迥异于普通的民事法律 ,比如限额赔偿,法律渊源是《华沙公约》等若干个国际公约,所以对民航法敬而远之;而民航法领域人士也很少提出质疑。这就形成了卡夫卡笔下的那个永远被背对的“法律城堡”。
一般认为,民航和航海一样有着较大的风险 ,涉及金额巨大,所以一般适用“限额赔偿 ”原则 。这可以理解,但“限额赔偿”不应成为单方面的霸王条款 ,否则就成了装神弄鬼。
1996年《民用航空法》生效,中国民航才算有法可依。其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但是,有意思的是 ,航空总局却长达10年没有规定行李的“限额赔偿 ”标准,而是由民航公司自己来规定:1公斤最多赔偿50元 。
这导致在《民用航空法》已明确“限额赔偿”原则的情况下,仍“无法可依” ,旅客只能被动接受民航公司提出来的赔偿标准。
直到2006年,国家民航总局颁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其中规定 ,托运行李1公斤最高赔偿100元,也就是现在适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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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哪怕认可“限额赔偿 ”的原则,现行的赔偿机制也是有很大问题的 。
第一 ,《民用航空法》第132条规定:经证明,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造成的”,不适用前述的“限额赔偿” ,但因为信息不对称,几乎没有旅客可以“证明”。
第二,早在2005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蒙特利尔公约》,其中规定,对于行李损失的 ,赔偿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约10900元)为限,这个国际公约的赔偿标准高于民航总局,却从来没有得到适用。
航空业有固有的巨大风险 ,需要利用“限额赔偿 ”来规避风险,这可以理解 。但在非空难的情况下,对于行李损坏,航空公司显然有能力赔偿 ,但民航方面还是规定了每公斤最高100元的赔偿标准,且10年没涨过,明显就是“管办合一”保护行业垄断利益 ,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总之,托运7000块钱LV,只赔300块钱 ,只能“按斤赔”,虽然有表面的法律支持,但仍然是霸王条款 ,而且在法律的框架内应该改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航货运损失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民航货运损失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