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和李货运的问题 ,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和李货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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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杨某同居生育了孩子,同时黄某又与李某同居生育了孩子 ,黄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不构成重婚罪,同居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的 ,你和几个人同居,法律都不会干涉!重婚罪指的是在法律上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通俗地说,一个人在同一时期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领结婚证的行为!当然,也有特例,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 ,形成事实婚姻,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合法婚姻的行为也可认定重婚罪!比如,一个人在老家结婚生子 ,然后跑到深圳,认识一个女的,偷偷办了个假结婚证 ,和邻居朋友单位领导说深圳女是我老婆!还在深圳摆酒宴,还把夫妻合法财产全部给深圳女,最后东窗事发!但是如果那个人没有和人领证!同时和几个人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主要是维护宪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但其权益受到伤害,法律也会酌情保护,前提是不得损害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孩子是无辜的 ,所以,同居所生非婚子与婚姻生子是平等的权益!因此,渣男同时和几个女人同居 ,谁先领证谁最大!
谢谢邀请;怎么会有这么不懂法的人,在当今的年轻人里,连什么是同居,什么是合法的夫妻都分不清 ,不能不说是时代的悲哀,看来法治必需得继续深入人心,才能使一些人彻底脱掉法盲的帽子。
正如楼主所说 ,黄某与杨某同居生了孩子,同时黄某又跟李某同居生了孩子,黄某是不是涉嫌重婚的这个问题 ,首先,我就可以明确的答复你,婚都没结 ,哪来的重婚呢?只能说黄某是个渣得不爱渣的男人 。
在上个世纪94年2月1日前,我国在婚姻上采取的是铭文法和习惯法相并重的原则,只要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 ,组成了家庭,生了孩子,依据习惯法就成为了合法的夫妻。事实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才有追究黄某重婚的法律依据。
94年2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后 ,就废除了事实婚姻,把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生孩子,看成是非法同居 。这种婚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就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违法,但是不犯法。想分手自行协商解决,想告到法院连门都没有 。
如果黄某与杨某生活在一起 ,生孩子是领取了结婚证的,后来黄某又与李某生活在一起,领取了结婚证生孩子。这在法律上黄某就犯了重婚罪 ,可以入刑追究刑事责任。黄某与李某,杨某两个女人都没有领取结婚证,生了孩子 ,未婚生子的事情大有人在,没有法律的约束,都是自由身,要追究重婚罪 ,就没有法律的依据,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
黄某和两个女人同居,两个女人的利益虽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生下来的两个孩子 ,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不受社会歧视。依法两个女人可以将黄某告上当地的人民法院,要求黄某承担起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责任和义务,在法律上能够成立 ,法律是支持的。
这个女人和两个男人都是法肓,此女人是个十足滥情女。
怎么可以象畜生一样,随便和两个男人 ,非法同居,还为他俩各生了一个孩子呢?
没有向民政部门,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只能称之为非法同居罪 ,不构成重婚罪 。
滥情女你必须在两个男人中,选取一个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结为正式夫妻。
与被你放弃者 ,所生孩子的抚养,你们双方必须自行协商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和李货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 ,希望介绍关于和李货运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