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货运源头(处罚货运源头企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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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货源单位怎样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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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及源头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人员素质 ,确保在治超工作中无违纪现象发生 ,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 要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并将治超工作列入年终考核范围。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货源单位 、承运单位未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 ,责令其补签合同,并对货源单位、承运单位分别处以运费成交额10%至20%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规定,不按时报表 ,不经核准而运输的,处以100至300元的罚款。

超范围经营的,按无证经营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如处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 ,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是重点打击路面超限超载行为 。重点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和超限超载率10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运输砂石料、钢材的重型车辆以及无覆盖车辆 ,同一车辆连续两次以上(含)因严重超限超载 、抛洒滴漏被查处的,一律按处罚标准上限严处。对货源单位允许非法改装车辆进、出场(厂)配载货物的,抄告其主管部门依法严处。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1、山西省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的暂行办法 ,旨在规范货运源头行为,保障公众安全和道路设施 。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货运源头单位,包括依法许可的矿产品 、建材企业、物流站场等。

2、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2008年5月26日召开的第10次常务会议决议 ,正式颁布了《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并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的形式对外发布。这一法规旨在有效管理与控制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超限超载问题,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

3 、第一条 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超四罚对源头企业处罚依据

一超四罚对源头企业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一超四罚的具体解释:一年内存在三次超限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车辆,吊销所属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年内存在三次超限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责令停止运输行为。企业一年内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总数的百分之十的 ,停业整顿。对存在超限超载行为的货运源头单位给予每次一千元的处罚 。

“一超四罚 ”是指对超限超载行为的①运输车辆②驾驶人③货运企业④承运人(源头企业)实行“一超四罚”制度。

并向社会公告。第四罚-- 承运人(源头企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的规定,对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 、配载货物的,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的罚款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 ,对指使 、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近日,我市交通执法部门根据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及涉嫌的货运源头单位线索 ,严格落实“一超四罚”,依法查处相关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源头治超管理办法

山西省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的暂行办法 ,旨在规范货运源头行为 ,保障公众安全和道路设施 。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货运源头单位,包括依法许可的矿产品、建材企业 、物流站场等。

依法保障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对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源头治超工作 ,并将源头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源头治超的职责 。

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治超责任追究情况 。责任追究主要包括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站点 、稽查队、装载源头、车辆生产改装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倒查,以及追究其主管和监管部门 、责任人未有效履行或错误执行治超职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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