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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培育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优化运输资源配置 ,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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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以及悬挂农机号牌的车辆 每日 0 时至 24 时,禁止通行中环路、一环及一环以内道路 。法律依据:《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
贵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贵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是贵阳市交通局领导下负责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具体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负责本市道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行业具体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道路运输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实施 。
法律分析:微型货车 、轻型货车:每日7:00至22:00 ,禁止驶入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各条道路。重(中)型载货汽车、工程车、特种货物运输车以及其他悬挂黄牌的非载客汽车:每日00:00至24:00时,禁止驶入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各条道路。
乌鲁木齐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条例
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规范货运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 ,维护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公路运输管理,维护公路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公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经委和交通部《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
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 ,维护出租汽车经营秩序,保障乘客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出租汽车管理。
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 ,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
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在新城中心区内进行日运的货运车辆实施总量控制,以有效管理并优化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状况。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发展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道路货物运输 、货物搬运装卸、货物运输服务(以下简称货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货运行业的主管机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 、长途旅客运输、汽车维修、搬运装卸 、运输服务以及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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