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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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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道路 、公路上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 、灰浆、灰膏、煤炭 、垃圾、渣土、废弃材料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北京市个人购买总质量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需要办理营运证,购买总质量5吨以上货运车辆需要办理营运证。
北京市区货车通行证已经不再新增 ,北京市区货车通行要按照交通管理局发布的限行措施行驶 。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每天6时至23时,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五环路主路禁止核定载质量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违反道路交通 、运输、税务管理规定的 ,分别由公安交通、交通运输 、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法管理,秉公办事。监督检查时,应先出示证件 。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 ,建立统开发、竞争 、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培育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优化运输资源配置 ,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适应振兴贵州经济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 、省级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简称国道 、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
4、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纠正,罚款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情节严重的,原许可机关会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 ,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 、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统称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 ,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 ,按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200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 ,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包括道路货物运输 、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2、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 ,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个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 、黄岛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各级交通局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管理。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 ,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4、规章名称 青岛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6月24日市政府批准青政办函(87)18号 1998年8月24日修订 1987年10月28日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青公治〔1987〕14号) 说明 现执行2001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
5 、货运出租汽车的载重量应当为2吨以下,其具体车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七条 货运出租汽车营运企业办理车辆购置、开业、停业 、变更登记事项等手续 ,按照《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
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建立统开放、竞争 、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 、第一条 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 ,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标签: 货运开业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