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2、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管理条例
- 3、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 4 、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 5、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6、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条例涵盖的道路运输服务范围广泛 ,包括道路货物运输 、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以及运输服务等相关业务 。此法规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道路运输业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用户。值得注意的是,城市公共电车和汽车的运营 ,其管理遵循其他专门法律和法规,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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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开放 、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在黑龙江省,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首先,第六条强调经营单位和个人需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设备 、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必要条件 ,具体要求由省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开。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专门规定了货物运输的相关内容 。首先,第十三条强调了货物运输的市场竞争原则,规定货源由承托双方自由签订运输合同 ,实行合同责任运输,禁止任何形式的货源垄断。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如车站、港口的物资 ,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协调,承托双方共同进行运输。
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管理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除外 。第四条 市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道路运输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工商、公安、税务 、物价、农机、城建 、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业实施管理。
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管理条例致力于加强道路运输业的规范化管理 ,确保市场秩序稳定,推动我市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鞍山市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管理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首先 ,第九条强调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并且在运营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以确保合规性 。
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培育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优化运输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
2、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以及悬挂农机号牌的车辆 每日 0 时至 24 时,禁止通行中环路、一环及一环以内道路 。法律依据:《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
3、贵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贵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是贵阳市交通局领导下负责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具体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 ,负责本市道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行业具体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道路运输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实施 。
4、法律分析:微型货车、轻型货车:每日7:00至22:00,禁止驶入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各条道路。重(中)型载货汽车 、工程车、特种货物运输车以及其他悬挂黄牌的非载客汽车:每日00:00至24:00时,禁止驶入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各条道路。
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业管理 ,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 、运输辅助业(统称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制定本条例。
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应当遵守本条例 。
4、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出租车 、公共汽车客运和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法规执行。对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如存在超载或超限现象 ,将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确保运输安全。
5、站(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公益性用地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并按照交通行业标准和相关要求建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主体、地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 ,建立统开发 、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客运经营与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如客运站、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培训,均需遵循本条例的规定。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公平竞争,确保交易公正公开 。
最后,第六十条宣布了条例的实施日期和旧条例的废止情况。自2009年6月1日起,本条例开始实施 ,取代了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第四章中,规定了关于道路运输服务的详细内容 。首先,客运站经营者和客运经营者有义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客票。这些客票由贵州省税务部门统一设计和印制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和监管,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纠正 ,罚款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情节严重的,原许可机关会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建立统开放、竞争 、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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