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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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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货物运输市场的发展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
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 ,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 、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5、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 、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是指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定值或者超过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运输行为。
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管理条例
1、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管理条例致力于加强道路运输业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稳定,推动我市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结合鞍山市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 。
2、城市公共交通除外。第四条 市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道路运输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工商、公安、税务 、物价、农机、城建 、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业实施管理 。
3、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管理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首先 ,第九条强调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并且在运营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以确保合规性。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客运经营与货运经营 ,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如客运站、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培训,均需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确保交易公正公开。
2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纠正,罚款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情节严重的,原许可机关会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最后 ,第六十条宣布了条例的实施日期和旧条例的废止情况 。自2009年6月1日起,本条例开始实施,取代了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业管理 ,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 、车辆维修、运输辅助业(统称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应当遵守本条例 。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出租车、公共汽车客运和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法规执行。对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如存在超载或超限现象,将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 ,确保运输安全。
并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罐式专用车辆以外的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禁止使用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及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 、腐蚀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
站(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公益性用地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并按照交通行业标准和相关要求建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主体、地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标签: 货运开业歇业